在臺灣,與化妝品有關的管理及風險評估是隸屬於行政院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民國61年公布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以來,當中並沒有與動物實驗相關的條文,直到民國105年11月09日增訂第23-2條條文,明文禁止以動物作為實驗對象,同時也增訂罰則至第 27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所增訂條例於公布後三年(108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 23-2 條 | 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一、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 二、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 違反前項規定之化粧品,不得販賣。 第一項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7條第 2 項、第 3 項 |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
註: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衛生福利部為在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之前提下,兼顧人道與動物保護精神,於106年2月2日預告了「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接著於106年9月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主要內容為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進行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相關行政申請程序等規定,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希望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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